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党建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文学院入党积极分子管理办法

时间:2016-05-10 07:54:36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本站编辑阅读:

为加强我院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办法:

一、入党积极分子“八必须”:

1.入党积极分子每学年至少参加一次实践活动(包括青年志愿者活动、学雷锋活动、清明节扫墓、党团知识竞赛等),并在参加活动后向党委递交一篇活动心得;

2.入党积极分子无特殊原因每年必须集中或分散参加校院组织的“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并向党委递交较有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一篇;

3.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必须递交读书笔记一篇,不少于2000字;

4.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重视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的学习,关注国际国内形势,每季度至少向党委递交思想汇报一篇,内容以写实为主;

5.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在校院组织或举办的各类活动中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如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缺席;

6.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为所在的班级争创优秀团支部、优秀班集体贡献力量;

7.入党积极分子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争创优雅宿舍;

8.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积极参与校院组织举办的各类科技作品竞赛。

二、入党积极分子“八不准”:

1.入党积极分子经推选参加党校培训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准被列为党员培养对象;

2.考试成绩有多门不及格或重修者,半年内不准被列为党员培养对象;

3.全部学期成绩排名未达到班级前50%者原则上不准被列为发展对象;

4.一年内参加学院或班级组织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包括:团校、升国旗仪式、校运会等重大活动)无故缺席达两次者,延长考察期半年;无故缺席达三次者,不准被列为发展对象;

5.在校期间有参与宗教活动的,不准被列为发展对象;

6.班级民主测评认可率未达70%者,延长考察期半年;未达50%者,不准被列为发展对象;

7.因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不准被列为发展对象;

8.在学生宿舍检查中,所在宿舍出现两次以上违纪者不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热门点击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