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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5-03-28 07:52:12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本站编辑阅读:

一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院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我院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学院中心工作的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信阳师范学院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工作由学院党委和行政共同负责。学院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具体组织开展相关专业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为学院的决议机构。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职责和教代会职责。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组织负责人(正、副书记)和行政负责人(正、副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党委干事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 议题确定与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共同研究确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如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凡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

1.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和办法;

2.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确定学院发展规划;研究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

3.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等;

4.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5.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与重要举措;

6.社会服务或对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7.本单位行政办公室、教研室干部的任用与培养;

8.本单位人事调配、重要的对外交流合作事项;

9.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年度考核及教职工的奖惩;

10.本单位招生计划、学生就业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1.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12.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 会议组织与召开

第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由书记或院长召集、主持。

第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除临时召集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要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党委干事送达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出席会议的成员少于3/5,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或其他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四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每一事项的决议,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二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决定的作出都须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凡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书记和院长会签后印发或上报。

第十四条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分管领导或学院办公室主任、党委干事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六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中要求保密的内容都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

五 决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必须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如个别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学院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须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党政负责人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文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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