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意见。
2.讨论决定有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3.研究决定学院下属各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4.讨论审定学院内部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的考察选配。
5.讨论审定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党内处分的有关意见。
6.讨论审定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党员的重要奖惩事宜及上级党委、部门党员先进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的推荐。
7.研究审议学院党委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8.研究决定工会、群团工作、统战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9.讨论研究党委书记或党委委员提交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 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1.党委委员会议事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坚持与上级党委保持一致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2.党委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主持,原则上每一个月举行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召开党委委员会至少应该由五分之三以上成员到会。
3.党委委员出席党委委员会,党委干事参加会议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程决定。
4.党委委员会的议题,一般应由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提出。提交会议的议题,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意见或方案,必要时须写出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或文稿。
5.党委委员对议题的表态应是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的意见,表态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举手或投票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半数方可形成决定。对一些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
6.研究干部、人事工作时,涉及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三、 工作纪律
1.党委委员会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开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外传。
2.对党委委员会的决定,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集体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已通过的决议或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3.参加党委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做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交院党委干事统一保管或处理。
四、 决议的贯彻落实
对会议决议,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要认真落实,对执行中的情况、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分管领导报告。